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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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答:(一)毕业生在整个毕业择业过程中的权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获取信息权。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1信息公开,即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如上海市巳建立高校毕业生需求登记制度,凡需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须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有关高校办理信息登记,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过高校向毕业生发布用人需求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2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毕业生。3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而不是盲目的。
2。接受就业指导权。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场寻求和接受一些有益的社会上合法机构的就业指导。
3。被推荐权。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历年工作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1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2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3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也应坚持择优标准。真正体现优生优用、人尽其才。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只能凭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来取胜。
4。选择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5。公平待遇权。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也应公正、公平,一视同仁。但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6。违约及求偿权。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7。毕业生有在择业期(两年)内将其档案、户口在校保留两年的权利。毕业生如在毕业当年未能找到工作,或只是找到非正规就业单位,其有权在毕业后两年内将档案、户口在校保留。期满学校无义务为其保存。
8。毕业生有国家和省规定的与就业有关的其他权利。
(二)毕业生针对被录用单位的主要权利表现在:
1。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协议接收毕业生的权利。是国家专用于毕业生就业的正式文本,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一旦签约,就有义务严格履行协议,不得无故进行更改。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协议接收毕业生,并妥善安排毕业生的工作,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保证毕业生的正常工作。
2。有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规定提供各种劳动保障的权利。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签订。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福利规定的洽谈劳动权利。
3。有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是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而达成的协议,双方均有遵守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一方不能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或者打折扣,毕业生有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毕业生就业工作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
答:1。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
2。接受学院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3。服从院、系就业工作的安排和管理、完成院、系布置的与就业工作有关的任务或事项;
4。如实向用人单位反映情况;
5。遵守择业道德和院、系就业工作纪律;
6。履行就业协议;
7。及时如实向学院通报就业工作落实情况;
8。按时办理离校手续,文明离校。
三、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如何进行自我保护?
答:毕业生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毕业生进行自我保护,具体体现在三方面:
1。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和省、市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则,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的前提。
2。毕业生应自觉遵循有关就业规则,接受其制约,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反就业规则,不侵犯其他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3。毕业生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可首先与有关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签订协议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毕业生如何进行保护?
答: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订相应的规则来确定毕业生的权益,并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对侵犯毕业生权益的行为予以抵制或处理。如,对不履行就业信息公开登记手续,侵犯毕业生获取信息权的单位,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其上报的不予鉴证、不予审批就业方案和打印就业报到证;严重者将取消其录用毕业生的资格。保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就业主体双方存在的争议和违约等问题进行协调处理,直至仲裁。
五、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一)用人单位的权利:
1。拒绝权: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劳动监察时,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且不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监察;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处罚,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政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2。申辨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陈述和申辨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劳动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听证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数额较大的罚款的,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举行听证的权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劳动行政部门告知对其处罚决定后,三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
4。复议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5。行政诉讼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赔偿权:当事人因劳动行政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致使当事人受到损害。当事人依据国家赔偿法,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赔偿。[莲山课件]
(二)用人单位的义务:
1。接受监察的义务:用人单位对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出示监察证后,应当主动接受监察;
2。如实汇报的义务:接受劳动监察的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如实汇报,并支持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3。提供证据的义务:劳动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证据。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劳动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用人单位不得阻挠。
一、
答:(一)毕业生在整个毕业择业过程中的权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获取信息权。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1信息公开,即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如上海市巳建立高校毕业生需求登记制度,凡需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须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有关高校办理信息登记,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过高校向毕业生发布用人需求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2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毕业生。3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而不是盲目的。
2。接受就业指导权。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场寻求和接受一些有益的社会上合法机构的就业指导。
3。被推荐权。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历年工作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1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2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3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也应坚持择优标准。真正体现优生优用、人尽其才。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只能凭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来取胜。
4。选择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5。公平待遇权。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也应公正、公平,一视同仁。但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6。违约及求偿权。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7。毕业生有在择业期(两年)内将其档案、户口在校保留两年的权利。毕业生如在毕业当年未能找到工作,或只是找到非正规就业单位,其有权在毕业后两年内将档案、户口在校保留。期满学校无义务为其保存。
8。毕业生有国家和省规定的与就业有关的其他权利。
(二)毕业生针对被录用单位的主要权利表现在:
1。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协议接收毕业生的权利。是国家专用于毕业生就业的正式文本,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一旦签约,就有义务严格履行协议,不得无故进行更改。用人单位必须依照协议接收毕业生,并妥善安排毕业生的工作,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保证毕业生的正常工作。
2。有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规定提供各种劳动保障的权利。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签订。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福利规定的洽谈劳动权利。
3。有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是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而达成的协议,双方均有遵守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一方不能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或者打折扣,毕业生有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毕业生就业工作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
答:1。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
2。接受学院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3。服从院、系就业工作的安排和管理、完成院、系布置的与就业工作有关的任务或事项;
4。如实向用人单位反映情况;
5。遵守择业道德和院、系就业工作纪律;
6。履行就业协议;
7。及时如实向学院通报就业工作落实情况;
8。按时办理离校手续,文明离校。
三、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如何进行自我保护?
答:毕业生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毕业生进行自我保护,具体体现在三方面:
1。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和省、市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则,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的前提。
2。毕业生应自觉遵循有关就业规则,接受其制约,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反就业规则,不侵犯其他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3。毕业生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可首先与有关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签订协议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毕业生如何进行保护?
答: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订相应的规则来确定毕业生的权益,并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对侵犯毕业生权益的行为予以抵制或处理。如,对不履行就业信息公开登记手续,侵犯毕业生获取信息权的单位,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其上报的不予鉴证、不予审批就业方案和打印就业报到证;严重者将取消其录用毕业生的资格。保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就业主体双方存在的争议和违约等问题进行协调处理,直至仲裁。
五、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一)用人单位的权利:
1。拒绝权: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劳动监察时,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且不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监察;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处罚,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政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2。申辨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陈述和申辨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劳动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听证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数额较大的罚款的,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举行听证的权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劳动行政部门告知对其处罚决定后,三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
4。复议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5。行政诉讼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赔偿权:当事人因劳动行政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致使当事人受到损害。当事人依据国家赔偿法,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赔偿。[莲山课件]
(二)用人单位的义务:
1。接受监察的义务:用人单位对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出示监察证后,应当主动接受监察;
2。如实汇报的义务:接受劳动监察的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如实汇报,并支持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3。提供证据的义务:劳动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证据。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劳动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用人单位不得阻挠。